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裕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伍
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期(含)
以上當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
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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