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173號
CHDV,100,司促,6173,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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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173號
債 權 人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智綿
上列債權人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廖彩妏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廖彩妏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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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