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9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梁進明
債 務 人 陳湘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柒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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