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88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洪松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
國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000000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
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洪松坤於民國(下同)93年04月18日書立現金卡申請
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
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
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
六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
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
95年04月29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59591 元正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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