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788號
CHDV,100,司促,5788,201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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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黃天泓
債 務 人 王俊賢
債 務 人 王凉慶
債 務 人 洪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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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