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黃天泓
債 務 人 王俊賢
債 務 人 王凉慶
債 務 人 洪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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