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0年度,2號
CHDV,100,勞簡上,2,20110523,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祥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複 代理人 孫興啟
被 上訴人 謝承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1/1頁


參考資料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