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祥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複 代理人 孫興啟被 上訴人 謝承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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