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883號
CHDM,100,聲,883,201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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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DVD「富豪刑事」拾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佳諺涉嫌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356號為緩起訴處 分在案。惟扣案之盜版光碟10片,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佳諺涉犯著作權法之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4月23日以99年度偵字第3356號 為緩起訴處分,復因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 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而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356號偵查卷宗、99年 度緩字第114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及99年度緩護勞字第157號 觀護卷宗無誤;而扣得之盜版光碟DVD「富豪刑事」10片為 被告吳佳諺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並 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田尾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方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在卷可憑,揆諸前 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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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