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998號
CHDM,100,簡,998,201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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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忠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2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朱忠全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施秀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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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