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884號
CHDM,100,簡,884,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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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8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陳俊豐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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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