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映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59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映芳所犯罪名及處罰,均詳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映芳先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 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分別竊取附表被害人司曉雲、 洪進鋒、朱玉玲、邱旺祺、彭台玉等各如附表「竊取之物品 」欄所示之物品。嗣警方依附表編號1、2之被害人司曉雲、 洪進鋒所提供其等店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陳映 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另陳映芳於民國99年11月30 日,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如附表編號3至8所 示犯罪前,主動向警員自首該等犯行而接受裁判。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映芳於警、偵訊之自白(證明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犯 罪事實)。
㈡證人即被害人司曉雲之警詢陳述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 (見警卷第15頁序號⑴照片)(以上均證明附表編號1之犯 罪事實)。
㈢證人即被害人洪進鋒之警詢陳述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 (見警卷第15頁序號⑵照片)(以上均證明附表編號2之犯 罪事實)。
㈣證人即被害人朱玉玲之警詢陳述及現場蒐證照片2張(見警 卷第16頁序號⑶照片)(以上均證明附表編號3、4之犯罪事 實)。
㈤證人即被害人邱旺祺之警詢陳述及現場蒐證照片2張(見警 卷第16頁序號⑷照片)(以上均證明附表編號5、6之犯罪事 實)。
㈥證人即被害人彭台玉之警詢陳述及現場蒐證照片2張(見警 卷第16頁序號⑸照片)(以上均證明附表編號7、8之犯罪事 實)。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被告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次竊盜犯行,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 罰。另查被告於99年11月30日,在警方尚未發覺其如附表編 號3至8所示犯罪前,主動向警員自首該等犯行而接受裁判等
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刑事案件報 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爰就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犯 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2條第3項 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 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依法提高為30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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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 罪 地 點 │被害人 │ 竊取之物品 │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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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8月13日下 │彰化縣溪湖鎮西溪里│司曉雲 │燃燒機4包(價值共計 │陳映芳竊盜,處罰│
│ │午3時7分許 │員鹿路2段383號統一│ │新臺幣《下同》476元 │金新臺幣叁仟元,│
│ │ │超商溪東店 │ │) │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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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11月14日上│彰化縣溪湖鎮大竹里│洪進鋒 │排空機5包、燃燒機5包│陳映芳竊盜,處罰│
│ │午7時25分許 │彰水路3段105號統一│ │、船井燃燒機4盒(價 │金新臺幣肆仟元,│
│ │ │超商溪湖店 │ │值共計1166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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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10月中旬某│彰化縣溪湖鎮光華里│朱玉玲 │約燃燒機3包、排空機3│陳映芳竊盜,處罰│
│ │日 │西環路373號統一超 │ │包(價值共約264元) │金新臺幣貳仟元,│
│ │ │商新安可店 │ │ │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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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前揭編號3所示 │彰化縣溪湖鎮光華里│朱玉玲 │約燃燒機3包、排空機3│陳映芳竊盜,處罰│
│ │日期後某日 │西環路373號統一超 │ │包(價值共約264元) │金新臺幣貳仟元,│
│ │ │商新安可店 │ │ │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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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10月底某日│彰化縣溪湖鎮光平里│邱旺祺 │約食品阻斷機、燃燒機│陳映芳竊盜,處罰│
│ │ │大溪路451號統一超 │ │、排空機各1包(價值 │金新臺幣壹仟元,│
│ │ │商美溪店 │ │共約147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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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前揭編號5所示 │彰化縣溪湖鎮光平里│邱旺祺 │約食品阻斷機、燃燒機│陳映芳竊盜,處罰│
│ │日期後某日 │大溪路451號統一超 │ │、排空機各1包(價值 │金新臺幣壹仟元,│
│ │ │商美溪店 │ │共約147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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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10月中旬某│彰化縣溪湖鎮東寮里│彭台玉 │約船井燃燒機5盒、阻 │陳映芳竊盜,處罰│
│ │日 │彰水路4段79號統一 │ │斷機、燃燒機、排空機│金新臺幣叁仟元,│
│ │ │超商湖北店 │ │各1包(價值共約992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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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前揭編號7所示 │彰化縣溪湖鎮東寮里│彭台玉 │約船井燃燒機5盒、阻 │陳映芳竊盜,處罰│
│ │日期後某日 │彰水路4段79號統一 │ │斷機、燃燒機、排空機│金新臺幣叁仟元,│
│ │ │超商湖北店 │ │各1包(價值共約992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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