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0年度,21號
CHDM,100,交簡附民,21,201105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吳瑞男
被   告 葉弼文
      坤田管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原係本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2號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將
刑事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51號案件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官 江彥儀
                    法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1/1頁


參考資料
坤田管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