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吳瑞男
被 告 葉弼文
坤田管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原係本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2號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將
刑事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51號案件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官 江彥儀
法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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