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啓鴻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 告 成佳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樺
被 告 何松男即永發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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