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5號原 告 許竣淵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被 告 陳惠霞 何立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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