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95號
PTDV,99,訴,195,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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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5號
原   告 許竣淵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陳惠霞
      何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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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