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單獨繼承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48號
PTDV,99,家訴,48,201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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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8號
原   告 高佳佳
法定代理人 李秀蘭
      江照雲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告 高浩俊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
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欄中第二項第六、八、九行關於「林正義」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正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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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