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4號
PTDV,99,勞訴,4,2011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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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汪進賢
訴訟代理人 林榮和律師
      謝朝景
      楊志雄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麗容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4 號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2,863,6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11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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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