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張年輝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被 告 王莉婷
林至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被告間移轉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 萬
3,45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6 萬3,45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2,583 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
本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
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