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413號
PTDV,100,繼,413,201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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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413號
聲 明 人 曾金財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曾德和(男,民國20年9 月27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0 年2 月4 日死亡,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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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