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28號
PTDV,100,消債更,28,201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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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湯素珍
代 理 人 李衍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 件。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 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 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 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 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4.提出債務人勞工保險卡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5.請陳報債務人檳榔攤現從事零售之工作所在地及範圍?每月零 售所得約5,500~6,600 元之計算基礎為何?並切結每月零售淨 利之數額。除零售所得外,有無其他固定收入或津貼?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7.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 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 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9.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 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 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10.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月收入 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請陳報債務人自97年起,原各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 ,及說明各原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1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3.請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 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14.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5.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16.請據實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 負擔之還款方案」之理由為何?
17.請說明債務人如何與配偶分擔膳食、水電及扶養費等支出數 額。
18.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
19.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並提出證明文件。
20.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21.債務人是否有之成年子女?說明子女有無負擔對債務人之扶 養義務?倘有,其方式為何?倘無,其原因又為何?22.請提出孫鵬翔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概 略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 、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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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