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86號
PTDV,100,司票,286,2011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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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代 理 人 何乃隆
相 對 人 徐平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 )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9年4 月29日簽發 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314,37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 確定證明書) ,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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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