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249號
PTDM,99,訴,249,2011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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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9號
證 人 郭志先 民國59年6月.
上列證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99年度訴字第249 號) ,因違
反到場義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志先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科罰鍰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事 訴訟法第17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李錦貴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一案,經本院認為有 傳喚證人郭志先到庭作證之必要,依法傳喚證人於民國100 年5 月11日到庭作證,傳喚之送達傳票於同年4 月14日以寄 存送達方式送達於證人郭志先高雄市○○區○○里○○○○ 路98號8 樓住所,另於同年3 月15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於 證人郭志先屏東縣長治鄉○○村○○街305 巷13弄5號住所 ,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證人經本院合法傳喚均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庭作證,則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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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