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0年度,2號
PTDM,100,附民緝,2,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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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尤信雄
被   告 郭金在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1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 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金在被訴違反電業法案件,業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判決免訴,依首揭法 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於 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 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 座談會提案第21號之研討意見亦同此認定)。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蔡玉雪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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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