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40號
PTDM,100,聲,740,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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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其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1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農田水利會 組織通則第38條之1 第1 項之罪,所收受財物沒收之,於刑 法第40條第2 項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其忠所涉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業經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99年度選 偵字第199 號)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現金新台幣(下同)500 元,為被告所收取之賄款即犯罪之所得,業據被告供陳在卷 ,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上開扣得之500 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 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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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