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31號
PTDM,100,聲,731,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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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萬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執聲字第4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萬章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五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萬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 53 條 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四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768、390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5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2 年確定;又犯附表編號5 所示強盜罪,經本院以99年度 訴字第8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有前引各刑事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 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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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