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18號
PTDM,100,易,218,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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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漢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漢清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蔡玉雪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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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