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瑤
范智偉
吳健誌
被 告 鄭淞澤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林際敏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件原告乃合併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
二者之訴訟標的互有競合關係,依.
其中價額最高之新台幣(下同) 2,000萬元定之(最高法院94年
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判意旨參照.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
萬8,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10 萬0,969元。茲依民事.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法,而應予駁回(台灣高等法院68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9號
、、司法院第19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民事類法律專題研究(九)研
討結論參照),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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