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華珍
非訟代理人 劉碧華
相 對 人 黃正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10)蕉民初字第1820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惟兩人業經 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該判決並 於西元2010年4月27日生效,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等語。三、聲請人陳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 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各1件、福建省 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公證書2件為證;而福建省寧德市三都 澳公證處核發之2件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予以認證,有該會(100)核字第029131、029135號證明2紙 附卷可稽。本院認該判決書之內容,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且與相對人之意願相符,爰依首開 規定予以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