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59號
ILDV,100,婚,59,201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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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59號
原   告 張連壽
原告與被告黃素珍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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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