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40號
ILDV,100,司聲,40,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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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李旺
相 對 人 永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上列當事人間89年度裁全字第76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
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 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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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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