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117號
ILDV,100,司繼,117,201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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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陳鐘麗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德誌(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羅東鎮
  ○○路284巷38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
  2 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
  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德誌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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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