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潘思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思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
sa。債務人至100年5月25日止累計131,582元正未給付,
其中59,958元為消費款;68,02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94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思燕 │100年5月2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9958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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