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39號
ILDV,100,司促,2739,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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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王詔民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本金壹萬柒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貳佰玖拾伍
   元,及其中本金伍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下
   同)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息。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90年11月23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請
  領信用卡使用。後於90年11月26日申請以代償卡代付其於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欠款,惟債務人均未依約按期繳款
  ,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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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