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57號
ILDV,100,司促,2657,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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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5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廖珮君
債 務 人 程臺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零玖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伍萬零貳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三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惟經查債務
  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逾期手續費,迄今仍
  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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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