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70號
ILDV,100,司促,2570,2011051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李炯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陸仟陸佰壹拾
  伍元,及其中本金叁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
  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
  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
  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