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
債 權 人 鄭順伍
代 理 人 陳碧卿
債 務 人 朱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伍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權人參加以債務人為會首之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四十
六會,約定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八月十
日止每月每會壹萬元,有互助會單為證。債權人按月繳納會
款,詎至九十七年六月十日(即第十九會)債務人竟宣告倒
會,債務人自應退還債權人前所繳納之會款共計貳拾萬元,
惟僅給付肆萬陸仟伍佰元,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迄未清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