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13號
ILDV,100,司促,2413,2011050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
債 權 人 謝立賢
債 務 人 台灣惠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簽發支票乙紙(支票號碼:DD0000000),面額新臺
  幣3,500,000元,並交該支票由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該支
  票竟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特依民訴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惠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