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22號
ILDV,100,司促,2322,20110526,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朱長湘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案外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債 務人朱長湘之信用卡債權計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玖拾壹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尚欠 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定期間命 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 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1/1頁


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