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長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給聲請人之債權
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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