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91號
SLDV,99,重訴,191,201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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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黃幸華
被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貳萬元(計算式:23,500,000+39,12
0,000─32,600,000=30,02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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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