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130號
SLDV,99,司執消債更,130,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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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0號
債 務 人 吳佩樺即吳佩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消債更字第258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 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雇主 富生國際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民國99年12 月至100 年4 月薪資條(見本院卷第129 頁,第141 頁,16 4 頁,171 頁,173 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 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7500元,還款期限為8 年,總清償 金額為72萬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77.65%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2萬7783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34萬8000元後,為17萬9783元,低於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72萬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僅有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單,若解約僅得1 萬3180元解約 金,價值不高,亦足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 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其任職富生國際健康股份有 限公司之實領月薪及獎金約為2 萬2000元,扣除每月清償 金額7500元後,所餘金額1 萬4500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 支出金額,已低於臺北市10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 準1 萬4794元,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債務人現年33歲,為提高清償金額,自願將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延長為8 年,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三、另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



成數過低;保險單應處分用以清償債務;債務人應再兼職以 增加收入,提高還款金額等語為由。惟查:
㈠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 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 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 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清償成數並非認可 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㈡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之薪資或其他收入為償債財源,其於 開始更生時之財產,除供衡酌更生方案是否公允外,原則 上毋庸變賣或換價以清償債務。又考量人身保險在保障債 務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受相當程度保障,不致影響更生 方案之履行,該保險單若解約所得解約金僅1 萬3180元, 金額非高,及債務人確已盡清償能事等情,實無再將其保 險單處分換價以清償債務之必要。
㈢債務人能否於正職工作外,另為兼職以增加收入,常因債 務人有無額外之工作時間、身體狀況能否負荷、任職之公 司是否容許等所需考量之因素而具極高不確定性,為確保 更生方案具備可行性,實不宜強令債務人於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1 項所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及每週工作總時數外, 再勉強兼職以增加收入。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 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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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在2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
│ 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92萬7186元(依本院99年8 月6 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
│ 算) │




│4.清償總金額:72萬元 │
│5.總清償比例:77.65﹪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512606 │ 4146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87259 │ 2324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27321 │ 1030 │
├──┼─────────────┼─────┼────────────┤
│ │合 計 │ 927186 │ 75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 ÷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
│ 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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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生國際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