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陳哲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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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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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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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鉦原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1,520元 │AD0000000 │99年7月15日 │
│ │司 胡月美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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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鉦原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9,997元 │AD0000000 │99年7月5日 │
│ │司 胡月美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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