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卓威瀚即卓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5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0 年5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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