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29號
SLDV,100,訴,529,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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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被   告 蕭淑華
      蕭述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受讓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對被告蕭淑華及被告2 人之被 繼承人蕭安淇之本件債權,惟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與被告蕭 淑華與被告2 人之被繼承人蕭安淇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 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借據其他約 定事項第1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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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