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王義傑
被 告 謝來富
謝大川
陳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等就系爭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所 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卷附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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