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陳堉書
被 告 永雋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稚貽原告黃玫瓈.
被 告 劉維祺
楊傑壹
何樹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永雋 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黃稚貽及劉維祺清償借款。而原告與被 告永雋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黃稚貽及劉維祺,就上開法律關 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又原告之營業所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此有貸款暨動 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認上開當事人,就本件法律 關係,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追加承接上開債務之楊傑壹、何樹人為被告,所追加之被 告既係承接債務,仍受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有 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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