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85號
SLDV,100,訴,185,2011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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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陳芳堯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阮振生
訴訟代理人 鄭惠芬
      葉偉明
被   告 杜奇飛
      劉發慶
      張成華
      張新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6 月2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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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