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李世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浩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0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