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5號
SLDV,100,訴,135,201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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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李世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浩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0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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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