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18號
SLDV,100,補,418,201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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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寧波博祿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欽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
柒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43,642.54 元,依
起訴日即民國100 年4 月1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 美
元兌換新臺幣29.202元折算。計算式:43,642.54×29.202=1,2
74,44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
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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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寧波博祿德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