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補字第四一三號
原 告 日台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久喜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勳律師
林怡州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帝達創造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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