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魏志達
被 告 昆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阿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
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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